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内相关管理单位应禁止其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取消其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国家队和省区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不含1年)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禁赛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进入国家队需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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